红河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 动既是学校育人的重要载体,又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规范对各类形势报告会 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就业宣讲会的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 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就业 宣讲会;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 告和相关讲座;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 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外单位租用 我校场所组织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外单位 来我校作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我校人员接 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学校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为党委 宣传部。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 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就业宣讲会等 ,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 局意识、责任意识 ,时刻保持头脑清醒 ,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 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教育引导的有效阵地。
第三条 按照“把握导向、趋利避害、加强管理” 的原则, 校内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 座论坛、就业宣讲会等,实行分级分类归 口管理,严格按照“谁 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 度。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 制止,及时纠正,清除影响,确保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 域的主导地位,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后方可举行。
2.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 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再 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3.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论坛等,须经校团委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 行。
4.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 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同时经对外合作交 流处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5.就业宣讲会须经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同意,报就业创业 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论坛、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 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把握主导权,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 点和有害思潮。对有错误的政治观点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 除影响。
第五条 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 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 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 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 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 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如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 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红河学院学院形势报告会和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见附件)中 的相关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主办 单位和主管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 序,严格把关。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 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提前 5 个工作 日 申请。
第七条 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论坛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 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第八条 在网上举办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就业宣讲,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和宣讲会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论坛,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 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我校人员被邀请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 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 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 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 报告、讲座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 校师生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 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进 行监督与协调,如发现报告人散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 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要向有关部门和校党委宣 传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校党委应将相关事宜向当事人所在 单位通报,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 理:
1.未经审批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 ,或者没有按 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
2.我校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告人 ,在报 告、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经查实的。
3.本办法列举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经
查实的。
4.在一些影响学校声誉的事件中,未经所在党组织同意接受 校外媒体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学校其他类型的报告涉及错误导向和言论不及时制止和 上报的。
第十三条 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由我校在该协会、学会的负责人或我 校负责该项活动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外单位租用 我校场所举办报告会和相关讲座的,由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 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填写审批表时须附上主讲人关于报告 会、讲座论坛、就业宣讲会的内容提纲。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 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