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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校内宣传阵地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5-0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宣传阵地管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促进校园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阵地包含校园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含张贴栏)、移动展板和宣传标语等。

第三条 宣传阵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党委宣传部为校园宣传阵地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

第二章 电子显示屏及宣传标语管理

第五条 校内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设置由宣传部统一规划。

第六条 校内电子显示屏采取两级管理。其中,校园公共场所及校园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其他电子显示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功能定位,分配给相应单位使用和管理(附件1)。

第七条 各单位如需要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须填写《红河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审批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对电子屏发布的信息“三审三校”,严格审查,确保信息健康、准确。

第九条 校内电子显示屏的维护。电子显示屏的技术保障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做到定期维护,确保电子显示屏正常运行。

第十条 校园宣传标语一般指校园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以悬挂方式设置的临时性宣传载体(不包括各单位在办公区域内设有的简介和成果展)。各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标语悬挂,必须填写《红河学院宣传标语悬挂审批表》(附件3),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悬挂的宣传标语须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进行,不得破坏学校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三天内予以拆除并做好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不准悬挂校内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商业性宣传广告、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标语。如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悬挂的,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宣传栏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宣传栏(含张贴栏)采取两级管理。其中,由学校层面统一规划设立的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其他宣传栏根据所在区域和功能定位,

由相应单位使用和管理(附件4)。

第十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宣传栏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宣传内容进行把关,并且在宣传栏的醒目位置标明单位名称。宣传栏的宣传内容必须确保思想健康,格调高雅,用字规范,内容更新及时准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并对发布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做好台账。

第十五条 重大节日、重要节点的宣传主题由党委宣传部统筹规划确定,各单位按要求及时更换内容。

第十六条 宣传栏(含张贴栏)的管理与维护。各单位要按照《红河学院宣传栏统计分配表》(附件3)指定专人对所负责的宣传栏进行管理、维护与清洁。严禁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物,对出现乱贴、破损等情况的宣传栏,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清理或维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如需在校园内增设新的宣传栏,要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园内私自新建宣传栏。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需要使用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的宣传栏时,各单位应向党委宣传部履行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校内宣传阵地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管理单位、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1.对损毁校内宣传阵地(含电子屏、宣传栏、张贴栏)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2.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物的,党委宣传部将责令其撤除,其撤除和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所违规单位承担。

3.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各类建筑物、交通标志、树干等公共设施及场所张贴、悬挂宣传物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校团委、各学院负责对全校学生进行文明张贴行为教育,负责协助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文明行为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校园巡查力度,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巡查工作,发现学校内未经批准和统一安排,擅自张贴、悬挂宣传物的,将及时制止并清除,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肃处理,并把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之中作为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红河学院电子显示屏分配表。

2.红河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审批表。

3.红河学院宣传标语悬挂审批表。

附件1:

红河学院电子显示屏统计分配表

序号

校区

位置

类型

管理单位

1

明德校区

南大门

全彩屏

宣传部

2

明德校区

学生活动中心前

全彩屏

宣传部

3

明德校区

博文楼

全彩屏

宣传部

4

明德校区

博远楼

全彩屏

宣传部

5

明德校区

明德楼

全彩屏

宣传部

6

明德校区

明德门

条 屏

宣传部

7

明德校区

里仁门

条 屏

宣传部

8

明德校区

博文楼

条 屏

宣传部

9

明德校区

博远楼

条 屏

宣传部

10

明德校区

音乐舞蹈学院台阶

条 屏

宣传部

11

明德校区

学生活动中心

条 屏

音乐舞蹈学院

12

明德校区

图书馆

条 屏

图书馆

13

里仁校区

健翔体育场

条 屏

宣传部

14

里仁校区

文鼎楼

条 屏

宣传部

15

里仁校区

老学生活动中心

条 屏

宣传部

附件2:

红河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发布信息内容


发布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布地点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

意见

审批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红河学院宣传标语悬挂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宣传标语内容


悬挂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悬挂地点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

意见

审批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